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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企业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安康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7 08:09:57

所谓描述性文字指的是描述一些东西,将一些东西的功能、外形等因素采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这里我们公司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些关于描述性文字商标的东西。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安康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描述性文字商标靠谱吗?这里我司不太建议您进行这些描述性文字的注册。这些文字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自身的显著性也较低。所以与商标的基本特征相反。很容易流失自己的商标。还是建议进行其他商标的注册。

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商标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采用哪一种形式设计商标。

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简明,易识别,便于口口相传。图形商标的优点在于美观、无语言识别障碍。一般情况下,文字商标的传播强度大于图形商标。因为文字商标无论有形识别还是口头交流都能直接陈述出商标,而图形商标只有靠可以展示图形的介质才能将商标传播开来。在现实注册商标中,为规避此种情况,图形商标设计者有时会将文字与图形结合,形成复合商标。复合商标的结构如果过于复杂,往往在传播时也会受到影响。当然,就个案而言,还需要结合商标方案本身的优劣来最终确定哪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力。

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考虑商标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复合形式商标的,设计者需要结合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及客户范围的特点制作商标设计方案。因为文字商标的特点在于语义性较强,虽然有些经营者最终适用的商标并无实际语义但是对于大众而言,其对商标语义的理解与商标设计人的理解存在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商标设计人需要结合产品及客户特点设计出尽可能不被客户做贬义性理解的商标。

此外,商标设计人还需要考虑客户如果属于中国之外的客户,汉字形式的文字商标传播往往会受到阻碍。如外贸型的产品,一般采用外文商标,而设计外文商标则需要考虑目标国际市场所在国家的风土人情及风俗禁忌,在设计中规避此类禁忌。当然纯图形商标在设计中有时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但是由于文字商标在表情达意上的直接性,更容易引发此类情形的发生。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分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属于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弱的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安康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来看,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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