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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公司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安康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7 08:16:08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商标的驳回率也随之提高。而驳回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基本规定,将一些法律明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进行了注册;

二是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在递交安康商标注册申请前,对申请商标标识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及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查询分析,就成了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至关重要的一步。

很多企业可能会认为商标注册仅仅是制作、递交个申请文件就可以了。因此,当免费的服务模式出现在市场上时,很快便得到了这部分客户的青睐,但根据目前的市场反馈,后续很多企业因此被迫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通过复审甚至诉讼途径来争取商标所有权。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企业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认为互联网能够降低所有行业的成本,想当然地认为也包括法律服务行业,再加上一些代理机构的造势宣传,最终误导了企业对合作机构的选择。

最后在提示大家一点:商标注册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价格战并不能成为赢取客户信任的真正手段。在商标注册阶段,前期的查询分析真的很重要,免费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优质的服务质量,同时也意味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申请异议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经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对此,可能会对商标局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明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作为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提交安康商标注册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事项和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

1。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证据的目录和页码应当安排并装订成原件。

2。商标异议申请书及有关事项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其他文件可以用笔和签名笔填写,但笔迹应当整洁清楚。应提供外国语言,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

3。商标异议申请表应当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在申请人的印章(签名)位置上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姓名相同的印章或者签名。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项,应当缴纳费用。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2017}20号文件。

申请异议的邮件支付,应当通过银行邮寄或电汇支付。

想必你的心情一定很郁闷。那么,你是否知道你的商标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驳回的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关于商标驳回那些事。商标驳回的原因: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安康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依照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实施权规模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便是指在必定的时间之内,在专利权必定地域规模以内,专利权拥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且专利权拥有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能,扫除专利权拥有人的实施行为,也能够在专利权人不申述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恳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诉前暂时办法。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必定地域规模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一般实施许可(简称一般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存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能够实施。一般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暂时办法,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根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缔结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便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有必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赞同,不然无权缔结分许可合同。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假如二者的技能作用或许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能够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恰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能够是一般许可,也能够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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